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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灾后
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
项目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局(计经局)、建设局,各灾后重建项目业主: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地震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4号)精神,为有效控制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经市发改委、市建委共同研究,现就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最低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选(招标)最高限价的确定
灾后重建项目比选或招标最高限价由各级政府评审机构评审确定。
二、比选(招标)最低限价标准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执行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项目业主组织开展招标、比选或直接指定等活动时,应设置最低限价,具体标准如下:
施工企业总报价与最高限价相比,房屋建筑类项目,在扣除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测定费、税金、预留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后,下浮比例不得超过7%;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扣除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测定费、税金、预留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后,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3%。
除四川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六条条四款规定的情况外,凡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均可视为低于成本,项目业主可以按照招投标及比选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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